(一)组织有关语言类的义务培训活动;(二)评定评比县级“播音主持、朗读朗诵、演讲”等专业人员的比赛等级;(三)组织承办县级以上各类语言专业比赛和活动;(四)组织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大、中型语言类专业比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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